释义 |
本罪在客观方面,是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通常情况下,本罪所指的群众应理解为三人以上的特定或不特定多数,即煽动的对象至少是二人以上,否则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煽动一至二人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被教唆的人构成犯罪,原教唆人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