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有权不让教师调动吗 |
释义 | 学校一般无权调动在编老师的,当地的教育局才有权力。根据工作的需要,在教育局管辖范围内,可以对所有的教师进行工作岗位调动,学校可以对本学校的教师进行工作岗位调动。如果教师对工作岗位调动不满意,可和教育局领导或学校领导说明或要求变动,或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申请更改调动。教育局或学校在正常履行职责范围内,对教师进行工作岗位调整是不所违法的,所以起诉是没有用的,法院也不会受理的,除非教育局或学校有违法行为,才可以起诉。教师调动流程如下 1.拟调动人员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申请表》,交由所在学校和调入学校。 2.所在学校(乡镇中小学还需报中心学校)在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按照申请调动的原则和条件,经研究同意调出并签署意见盖章后,由申请人交至拟调入学校。 3.拟调入学校和调出学校在有编制缺额的情况下,结合学校学科需求,经研究同意后签署意见盖章,由申请人一并交至教育局人事股。申请人根据调动理由同时提交结婚证书及配偶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 4.教育局人事股对教师提交的材料,按照教师调动的基本原则和条件,严格审查,经教育工委会议研究后,在拟同意调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申请表》签署意见盖章,报教育局编办、人社局。 5.经教育局编办审核同意用编后,县人社局研究,经批准后同意办理调动手续。 6.调动人员是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参加调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没有岗位指标或没有被聘用的,一律实行高职低聘。 7.城区学校因学科需要在编制范围内可以平行调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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