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逃债而离婚,是否可作为免责的事由 |
释义 | 1、为逃债而离婚,不可作为免责的事由,通过离婚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追讨债权: (1)、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行为; (2)、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一、股东变更是否需要告诉债权人 股权转让不需要告知债权,股权转让不是债权债务转让,股东不需要通知债权人。如果股东无偿转让或者以不合理价格转让股权,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股权转让的变更记载】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具有下列哪些法律效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会产生的法律效力为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受益人应当返还其所得利益等,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方式无偿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的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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