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笔录规定概述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侦查人员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地进行。在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需要出示工作证件或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分析 检察院做笔录的规定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拓展延伸 检察院笔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要求 《检察院笔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要求》是指针对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进行笔录的规定和要求。该规定主要涉及笔录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格式规范等方面。在适用范围方面,该规定适用于检察院在侦查、审查起诉、公诉和执行职务等各个环节中进行的笔录工作。要求方面,该规定要求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笔录,确保笔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规定了笔录的内容要求,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询问过程、陈述和辩解等内容。此外,规定还对笔录的格式进行了规范,包括页眉页脚、编号和保存等要求,以确保笔录的可读性和可追溯性。通过该规定的实施,能够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结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明确了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规定,包括询问地点和出示证件等要求。《检察院笔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要求》则进一步规范了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进行笔录的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要求。该规定的实施将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笔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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