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继的共犯中绑架罪需要承担刑法的责任吗? |
释义 | 需要承担责任; 若根据我国的刑法对共犯的理论“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来说,绑架罪的继承共犯也应当收受该原则的约束。不过具体案件还应当做具体的分析。 一、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既遂未遂如何进行 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与犯罪行为既遂未遂是存在着直接的关联性的。对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是没有明确规定的,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种基本形态,学界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存在着争论。在司法上,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应当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上,则应当从犯罪事实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以“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作为确立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 各国刑法均未再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量刑原则和刑法分则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也是这种主张。对行为符合犯罪既遂特征的既遂犯,我国刑法要求根据其所犯的罪,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处罚。 二、团伙作案的量刑标准 共犯制度属于我国刑事制度中的一种。一般来说,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团伙作案构成犯罪的,隶属共有犯罪,所有团伙人员均应承受刑事职责。而至于对团伙中个人的具体量刑,则要从其在共有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考虑。该项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贯彻我国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是我国在刑法上保障公民正当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之一。 三、特定关系人受贿是怎样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及共同犯罪理论,二人以上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共同的犯罪行为即成立共同犯罪。这里的共同故意既包括事前通谋的情况,也包括事中通谋的情况。同时,同一犯罪可以由不同行为环节构成,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分别实施了构成共同犯罪整体行为的某一部分行为,即可认定为共同参与了犯罪实施;就受贿罪而言,受贿行为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为他人谋利,二是收受他人财物。据此,特定关系人只要主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受贿的通谋,客观上实施了部分受贿行为,对其以受贿罪共犯论处是符合刑法规定和共同犯罪理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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