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规定,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不在22号公告规定的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设立登记纳税人范围内,暂不可以申请领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接下来,税务总局将结合新办纳税人专票电子化的实行情况,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在完善系统、积累经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在其他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第一条 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第三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