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事人放弃财产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只要当事人的放弃行为是出自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放弃行为,其文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在放弃继承权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放弃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依法不能分得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