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房地产强制执行后的处置 |
释义 | 执行房地产的最终目的就是清偿债务,所以对于查封的房地产,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将查封的房地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对拍卖、变卖不成的房地产经债权人同意后,由债权人租赁,租金抵偿债务,也可租给第三人,第三人应付的租金用于清偿债务; 3、如果债务人已将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抵押期满后经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余额用于清偿债务; 4、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同意可将房产作价,直接折抵给债权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5、如果执行标的是在建工程,在确认其所有权后予以查封,限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到期不履行的,委托拍卖行整体拍卖清偿; 6、对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如果债务人只交了部分土地出让金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国家税收,余额清偿债务。如果执行的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经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后该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拍卖。如拍卖底价中包含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应将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支付土地出让金及税收,余额清偿债务,受让人直接取得土地使用权。如拍卖底价中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的在拍卖成交后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正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能改变原有规划土地的性质。 一、借条上写上抵押物品合法吗 合法,但是借条上写有抵押物的若是债务人不还钱不能直接占有,对于到期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形,只能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若是最后债权人胜诉,且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形下,此时法院才会处置抵押物。 借条上写有抵押物的若是债务人不还钱不能直接占有,只有由法院来处置抵押物,具体的处理《民法典》之中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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