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一事不再理驳回起诉是否需要开庭 |
释义 | 法律分析:驳回起诉不需要开庭。裁定驳回起诉是在立案侦查阶段完成的,不需要开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需要开庭审理就可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人民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与裁定不予受理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不开庭审理就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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