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知情权的相关范围 |
释义 | 1、股东知情权的客体范围: (1)公司的登记信息:设立方式、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公司利润分配办法、设立登记事项的实际变化等 (2)公司的经营信息: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与弥补亏损方案、减少或增加注册资本等 (3)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财务情况说明书、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会计账簿等 2、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1)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应当书面提出请求,说明目的 (2)无持股数量和持股时间限制 (3)正当目的限制 (4)原则上股东行使,委托会计师、审计师等代其行使 3、股东知情权的原告:股东 4、股东知情权的被告:公司;执行事务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经理,其他股东 5、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时效:一般认为,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1、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第九十八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3、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4、第151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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