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要求赔偿时订货单有效吗 1,具有客户签名的订购单等同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违约要负违约职责; 2,供货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虽然合同上无单位的印章,但是,签约代表的做法是职务做法,他的签字代表单位。订购单如果具有合同的要件和内容,则对两方有法律约束力。否则只是一方的要约,合同未成立,对两方无约束力。供货合同只有签约代表的签字,则要看签约代表可否有单位的授权,有授权当然是有效的;如无授权,则看他的身份,如果是供销员,同样是有效的(属表见代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承受相应职责。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4、其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第一百五十八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