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家庭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者,有权向其供应的家庭成员要求相应的报酬,但是不得索取过多,而导致该家庭成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欠款是用于家庭必需品的支出,妻子有权向丈夫追讨相应的费用。当然,在此之前,她需要证明该笔款项确实是用于家庭必需品的支出,并且不会导致家庭成员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如果欠款不属于日常消费或家庭必需品,而是丈夫自身的债务,那么妻子在未经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不能代为还款,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产生不利后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丈夫无故失踪,妻子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快查明丈夫的下落。如果毫无头绪,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追找丈夫的行踪,并保护妻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