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必须赔偿培训费 |
释义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简要总结: 一、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离职的;这一法律规定源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在该《复函》中提到“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2)劳动合同届满的;这一法律规定同样源于《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该《复函》在规定试用期情况后,紧接着规定“如果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3)非以支付货币形式的培训。培训费应该是单位为提高劳动者技术技能和专业素质而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费用。《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接受职业培训,对于用人单位内部的培训,不能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这包括:进入单位的“入门教育”,单位为调整人员和岗位而进行的转岗培训、企业内训等等。 二、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的情形用人单位无违法违约行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未届满期间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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