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标准 |
释义 |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标准要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该如何申请重新司法鉴定 递交司法重新鉴定的申请,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二审时再次提出鉴定申请。 1、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2、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二、人身损害鉴定专家的回避 1、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是否回避。如果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2、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原因 如果委托的案件是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二)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在法律上,是为了避免,鉴定专家在参见以前案件的鉴定过程中,避免主观上造成先入为主的情况。使鉴定结论客观、公正。 3、司法鉴定机构的自我监督 在鉴定机构就委托的鉴定事项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专人对该项鉴定的实施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采用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情况进行复核,发现有违反本通则规定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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