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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异买二手房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具有稳定的职业与收入,具备还款能力,信用记录良好;
    自筹购房款(首付款)不低于房屋购买价格的20%。
    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夫妻双方)、暂住证(外地人口);
    2、户口本(夫妻双方);
    3、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丧偶证明、单身证明);
    4、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单位出示);
    5、所在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出示);
    6、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
    7、申请人的贷款银行活期存折。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形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四种形式: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
    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出让方,与土地使用人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行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15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第16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适用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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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