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列席人员制度 |
释义 | 列席人员是作为旁观者出席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列席人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组成人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可以列席的情况包括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参加会议,以及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代表。 法律分析 列席人员,指作为旁观者出席,有发言权、无表决权的人员。 列席人员是对不具有参加会议资格,而又允许参加会议人员的一种称呼。任何一次会议的参加者都是具有一定条件的,只有具有一定条件的与会者才有可能发言,投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构成“列席人”的情况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构成“可以列席人员”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也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也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祝您生活愉快!解决您的疑惑! 拓展延伸 国有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列席人员选拔与管理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列席人员选拔与管理机制是为了确保党委会或支委会的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协助而设立的。在选拔方面,应当注重选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确保其能够胜任所担任的职责。同时,还应当注重选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的人员,以确保他们能够忠诚履行党的指示和要求。在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列席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此外,还应当加强对列席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以更好地为党委会或支委会的工作服务。通过严格的选拔和有效的管理,可以确保列席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提高党委会或支委会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结语 列席人员,作为旁观者出席会议,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他们是指那些不具备参加会议资格,但被允许参加会议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列席人包括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此外,邀请提案人、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等也可以被邀请作为可以列席人员参加会议。祝愿您生活愉快,解决疑惑!同时,对于国有企业党委会或支委会列席人员的选拔与管理,应注重专业知识和经验,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建立考核机制和加强培训教育,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2021公布):第五章 监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为总监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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