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领取离婚证的程序 1、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 2、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民法典》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关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 4、询问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 5、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 6、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 (二)发放离婚证的步骤 1、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 3、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 4、注销双方的结婚证,颁发离婚证; 5、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三)补领离婚证的步骤 1、内地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和离婚登记档案、《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2、香港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证登记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3、澳门居民应当提交: (1)通行证或者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4、台湾居民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通行证或者旅行证件; (2)本人身份证; (3)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4)《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5、出国人员、华侨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本人离婚登记档案 (3)《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的签字声明。 6、当事人各提交二张二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备注:第二代身份证复印时需要正反两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