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最新政策 |
释义 |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并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棚户区位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缺乏城镇依托的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 (二)该独立矿区、林区或垦区不具备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条件; (三)棚户区市政排水、给水、供电、供暖、供气、垃圾处理、绿化、消防等市政服务或公共配套设施不齐全; (四)棚户区房屋集中连片户数不低于50户,其中,实际在该棚户区居住且在本地区无其他住房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户数占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 (五)棚户区房屋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属于危险房屋、严重损坏房屋的套内面积不低于该片棚户区建筑面积的25%; (六)棚户区改造已纳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地方政府牵头按照保障性住房标准组织实施;异地建设的,原棚户区土地由地方政府统一规划使用或者按规定实行土地复垦、生态恢复。 棚户区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以及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建设用地免征城乡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或国有工棚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 5、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建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6、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7、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法律依据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试点发行地方政府棚户区改造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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