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当共同共有的房屋与案件有关时,人民法院可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保全。如果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未能立即申请保全,可能会对其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此时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否则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分析 如果共同共有的房屋与案件有关,人民法院可以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拓展延伸 共同共有的房产在保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明确各共有人的权益比例和共有份额,确定保全的范围和方式。其次,要尽可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全。在保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房产的完整性和价值,不得损坏或毁坏房产。同时,保全期间需支付相应的费用,如保全费、鉴定费等。最后,在保全结束后,需按照各共有人的权益比例分配保全所得。 结语 共同共有的房产与案件有关时,人民法院可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进行保全。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申请保全,可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保全。在保全时需注意各共有人的权益比例、保全方式、协商解决、保护房产完整性和价值、支付费用等问题。保全结束后需按各共有人的权益比例分配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