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金中支付的包括: 1、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医疗费用; 3、符合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 4、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等。 医保参保范围为: 1、本市城镇户籍,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18周岁及以上的非从业居民; 3、本市城镇户籍,未按月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简称低收入家庭老人)(外地户籍老人按照正常标准收费); 4、本市城镇户籍,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外地低保户和重度残疾人按正常标准收费); 5、非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各类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且在本市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