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证证据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 1.公证证据的客观性。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公证证据的关联性。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公证证据的合法性。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公证证据主体的特定性。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公证行为是公证机关与当事人所进行的能发生证明效果的行为。包括公证机关受理申请行为、审查公证事项行为、调查行为、制作公证文书行为;当事人提出申请行为、提证行为等。 公证行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公证事项属公证机关主管与管辖; 2.当事人有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代理): 3.对某一事项的公证发生在纠纷之前。公证行为必须按公证程序进行。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证明力。 公证的组织形式首要表现必然是其非政府性。虽然在过渡时期,公证组织可以是事业单位,但最终以社会中介组织的形式,单一制或合伙的内部运行机制来构架公证体制。所以公证不可以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组成部份,这一性质体现了公证组织相对于政府的独立性,也决定了它在组织形式、人员编制及财政来源等诸多方面与政府组织存在极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条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