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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育津贴98天,剩余60天如何计算?
释义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晚婚晚育”,政策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同时,如果产假合计为158天,但生育津贴只发放98天,剩余的工资应由单位补偿。
    法律分析
    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已取消了“晚婚晚育”的字样。也就是说,现在政策不提倡晚婚晚育。
    如果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延长假再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合计为158天产假的,可以享受,但生育津贴却只发了98天,其余的天数的工资应该由单位补上。
    拓展延伸
    生育津贴剩余天数计算方法及注意事项
    计算生育津贴剩余天数的方法是将总的生育津贴天数减去已经使用的天数。对于给定的情况,总共有98天的生育津贴,剩余60天需要计算。计算公式为:剩余天数=总天数-已使用天数。因此,剩余天数=98天-60天=38天。需要注意的是,剩余天数的计算仅涉及已使用天数和总天数的简单减法运算。在计算过程中,还应考虑是否有特殊情况或规定,如节假日的计算方式、工作日的计算方式等。请在具体操作中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计算结果。
    结语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市(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政策不再提倡晚婚晚育。对于享受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生育延长假和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合计为158天产假的人员,生育津贴应该按照实际产假天数发放。剩余的60天产假应由单位补发工资。计算剩余天数的方法是将总的生育津贴天数减去已经使用的天数,即剩余天数=总天数-已使用天数。具体操作中,请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并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准确计算结果。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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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3:2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