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建工程抵押权怎么变更登记 |
释义 | 在建工程抵押权怎么变更登记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5、《担保法》; 6、《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7、《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二、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办结、收费发证。 三、办理条件 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与房屋登记簿记载情况、与材料证明的事实均一致。 四、申报材料 1、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有效的营业执照); 3、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预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建房项目无须提交);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附件)原件及复印件; 7、规划总平图复印件; 8、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9、因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或者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10、分类专项材料: (1)银行机构抵押登记:提供介绍信及经办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首次办理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其它金融机构抵押登记: A.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持原件核对); B.介绍信及经办身份证复印件(持原件核对)说明: (1)商品房项目在申请抵押已施工的在建工程时,一并申请抵押土地证范围内扣除不可售或公建部分的土地范围的,提供土地合同; (2)已办理从业主体备案的抵押权人,可不提供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3)在建工程抵押变更登记适用于抵押物(项目)不变,客体和内容发生变化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A.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变更的; B.抵押物的坐落、面积变更的; C.担保范围变更的; D.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E.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F.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G.同一项目范围内抵押物增加或减少的,或调整押在建工程和土地范围的; (4)申报所需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抵押权人核对章; (5)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登记须实地查看,申请人请予以配合。 五、收费标准 房屋登记费:住宅80元/件(套),非住宅550元/件,车位、车库、附属间:80元/件。 六、收费依据 闽价(2008)180号文;闽价房[2009]423号文。 七、办理时限 (一)适用条件: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二)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登簿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或记载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 5、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附评估报告或价值协商议定书(原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8、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变更、注销登记的,除提交以上1-2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材料有(原件):(转移类提交)登记证明、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已转让的证明;(变更类提交)登记证明、变更证明或变更协议及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注销类提交)登记证明、证明抵押权终止的材料(如抵押注销通知书、债权已履行的证明)。 9:属于下列登记情形的,除提交以上1-7条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申请材料有:委托代理人申请抵押登记的,需提交经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抵押国有产权的,需提交国资或主管部门批复(原件);抵押集体产权的,需提交职代会决议、主管部门批复(原件);抵押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产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四)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完成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完成 (五)缴费标准:(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不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10元/证(每增发一本) (六)友情提示: 1、登记申请书到交易中心咨询窗口或贷款银行领取; 2、以上材料每宗档案提供一份,复印件采用A4纸复印,原件核对后归还; 3、设立登记时需实地查看,变更登记采用简易登记程序; 4、抵押权人为建瓯市以外的机构或组织还需提交(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抵押权人营业执照、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金融许可证;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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