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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有什么规定
释义
    《民法典》规定了领取遗失物的权利人应支付必要费用,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应履行承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要求费用或履行义务。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在于占有人的心理状态和拾得人的判断,法律责任也不同。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为"占有-占有"模式。遗失物的拾得人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没有此权利。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尽义务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二、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
    1、占有人丧失对物的占有时的心理状态而言,遗失物占有人遗失动产时,往往是无意识的,事后也一般难以准确回忆或说明遗失发生的具体地点;而遗忘物的占有人均是有意识地将物放置于某地,事后也能准确地回忆或说明物所遗留的具体地点或场所。
    2、从拾得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言,拾得人对于所拾之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往往会有直观的判断。侵占遗失物与侵占遗忘物所负法律责任迥然,一个只是作为民事纠纷来调解,而另一个要遭受国家刑罚。原因就在于,如果这两种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主观恶性是不同的。侵占遗失物的主观恶性小,所以只赔偿;侵占遗忘物的主观恶性大,所以要受刑罚惩罚。
    3、从占有变动模式上,遗失物为“占有—无人占有”模式,而遗忘物采取“占有—占有”模式。正是遗忘物物主的遗忘行为造成场所管理人对遗忘物自动取得占有,不管管理人是否发现并拾取遗忘物。
    4、从法律效果上,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不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权利人在领取遗失物时需支付必要的保管费用,若悬赏寻找遗失物,则应履行承诺。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无权要求费用或履行义务。遗失物与遗忘物的区别在于占有人的心理状态、拾得人的主观判断、占有变动模式和法律效果等方面。遗失物的拾得人享有费用或报酬请求权,而遗忘物的拾得人或发现人则不享有此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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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