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反价格垄断规定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反价格垄断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价格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进行过意思联络; 认定协同行为还应考虑市场结构和市场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第九条禁止行业协会从事下列行为: (一)制定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二)组织经营者达成本规定所禁止的价格垄断协议; (三)组织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其他行为。 二、价格垄断的危害 1、价格垄断行为直接伤害市场。 2、价格垄断行为使消费者面临损失。 3、价格垄断行为会给社会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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