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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背景
释义
    宅基地三权分置意义如下:
    1、有利于重塑城乡土地权利关系;
    2、有利于土地制度改革;
    3、有利于宅基地充分实现其价值;
    4、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5、有利于构建城乡土地市场“三权分置”有利于释放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可以推动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建设。
    一、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方式有以下几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
    二、中国农村宅基地政策
    1、一户一宅政策分类试点政策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
    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方式,落实一户一宅;
    对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区: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以户有所居落实一户一宅的住房保障功能;
    对没有新增债基的可供分配的地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宅基地政策。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政策
    国家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和乡村旅游;
    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资源有偿退出宅基地;
    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思想,强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维系宅基地使用权身份性的前提下,从中派生出一个不具有身份属性的宅基地租赁权。
    3、扩大宅基地用益物权权能的政策
    依法保障农户宅基地依法取得、使用、收益的权利,逐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保障农民财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的收益权能。
    三、行政区划调整后的问题
    有利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撤并乡镇,设立街道办事处有利于促进管理科学化,资源配置与生产力布局合理化,提高土地和各种公共设施利用率,促进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和居住条件的逐步改善,城市管理体制将进一步理顺,管理效能进一步提高。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促进城区人流、物流、信息流迅速的聚集,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带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从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区多次进行行政区划调整,如温州市永嘉县,辖区面积2674平方公里,总人口近95万人,通过行政区划调整,38个乡(镇)、街道调整为18个,有效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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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