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中存在限制竞争的条款属于不规范的行为,企业应当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限制竞争。如果企业有关参与招标的合法资质和能力,招标人不得要求招标人必须通过与其有关的特定机构或企业采购招投标所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确有必要限制竞争,则应当明确规定竞争限制的具体原因和范围。 法律依据: 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不得对招标人、投标人交纳的保证金和投标费用等收取其他费用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限制、排除竞争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限制交易方的交易对象、交易方式、交易条件等,排斥、垄断竞争。”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合意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企业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果发现招标文件存在违法限制竞争的条款,应该举报或向相关部门申诉,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