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取子女营养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
释义 | 民间送养行为收取的“营养费”合法与否取决于是否出于非法获利目的。如迫于生活困难或重男轻女思想,私自送养并收取少量“营养费”属于合法民间送养行为。然而,以出卖为目的收取“营养费”则违法,可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规定了具体情形,如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明知对方无抚养目的或为巨额钱财出售子女等,都属于非法获利目的的行为。若以收取营养费为幌子实际进行子女买卖,则涉嫌拐卖儿童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一、民间送养行为收取的“营养费”合法 按照规定,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这里面所收取的“营养费”,就不能算是违法的,法律不会对其追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以出卖为目的收取的“营养费”实际上违法,将被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若是行为人本身是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通过将孩子出卖后获得“营养费”牟利的,这种情况中所收取的钱额就不属于合法的。这种行为的判断主要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同时明确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但要是当事人打着收取营养费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子女的买卖,那么这个行为就是违法的甚至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行为,即《刑法》中规定的拐卖儿童罪,那就是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规定,民间送养行为中收取少量的营养费属于合法行为,不会受到法律追责。然而,如果收取营养费的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利,将子女出卖给他人,这将被视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追究。因此,在进行民间送养时,应确保行为合法合规,以保护儿童权益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四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五条 民政部门进行收养评估后,可以依法将其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收养关系成立后,民政部门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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