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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本人签字成立的公司有效
释义
    非本人签字的材料一般来说均认定为无效,对本人不产生任何效力。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签字经过了本人的明确授权,或者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签字人有权利代替本人签字,即: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形下签订的协议或书面材料应认定为有效。
    同时,既然公司能够成立,说明已经满足了行政机关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经过合法设立登记的公司,公司本身是合法存续的法人主体。
    律师建议:若确实在自己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被设立了公司,可以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异议,并申请对相关文件上的笔迹进行鉴定,以证明非本人签订,从而可以要求工商登记部门对公司进行相应变更,同时被冒名人还可以追究冒名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一、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中国公司法第77条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二、效力不同
    公司在成立后,才能取得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名称的排它使用权等,而公司设立则无上述人格和权利。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联系是: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公司成立则是公司设立追求的目的和法律后果。顺便说一下,有的学者将公司成立的性质说成是一种公法上之(国家)行政行为。不妥之处在于其将公司成立与公司登记相混淆。公司登记从主管机关或公司登记机关之行为看,是一种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照的行政处分行为;而公司成立则是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一种确认具备公司法人人格的状态,而不是一种行为,更不是一种(国家)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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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14:4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