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跨省医保报销比例是70%到95%;贵重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按70%报销;乙类药品按80%。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报95%。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