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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不起诉六种情形概述
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且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法律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四)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五)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拓展延伸
    法定不起诉的条件和适用范围
    法定不起诉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规定的六种情形下,检察机关依法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一种处理方式。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自首情形;2.立功情形;3.积极赔偿情形;4.协助侦查情形;5.重大立功情形;6.其他情节轻微情形。条件包括:1.犯罪行为符合法定不起诉情形;2.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侦查;4.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追诉等。法定不起诉的实施,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维护社会公正与法律尊严。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定不起诉共有六种情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情节显著轻微且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定不起诉是一种根据特定条件下的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决定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处理方式。它有利于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然而,在严重犯罪行为方面,仍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尊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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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2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