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级精神残疾能收养子女吗 |
释义 | 三级精神残疾不能收养子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但要注意的是三级精神残疾的,如果未被认为是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可以依法收养小孩,具体的精神鉴定情况应该由有关机构认定。但在法律实务中,一般有精神残疾的人是不能收养小孩的。 一、收养小孩有哪些其他要求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无子嗣 这一点是要求申请领养者之前并没有生过孩子,不存在继子或继女,也没有收养过他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主要指的是收养人基本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论是智商、健康状况、家境等方面都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完成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无特殊疾病 没有在医学上被认定不可收养子女的疾病。这里主要指的是一些精神类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里指的是收养人必须达到三十周岁(包含三十周岁),如果是夫妇,那么二者都必须达到。 5.双方都同意 如有配偶,必须要征得配偶的同意。 6.足够的年龄差 如果是无妻子的男性领养女童,那么二者的岁数差要超过四十以上。 7.特殊情况不受限制 如果是收养自己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以及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那么就可以忽略“年龄差四十岁”“孩子不满14岁”“生父母家庭拮据”的条件。 8.特殊情况可多收养 如果是领养福利院的弃儿、孤儿、残疾儿童,那么可忽略“无子嗣”“只能收养一名”的条件。 二、关于收养登记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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