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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牙齿脱落如何伤残评定
释义
    1.ⅲ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4枚以上;
    2.ⅴ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3.ⅶ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6枚以上;
    4.ⅷ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12枚以上;
    5.ⅸ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8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6.ⅹ级伤残: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或者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对于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且符合伤残等级标准的,除了可以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项目外,对于后续的义齿更换,可以按照法律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规定进行更换,至于更换的具体周期和费用,则可以根据安装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一、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2、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3、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第二十三条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第二十四条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膑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4、第四章躯干部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挤压,出现窒息征象。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
    二、四级工伤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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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2:2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