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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释义
    法律分析:明确了巡回检察具有双重目的和任务。强化常规、专门、机动和交叉4种巡回检察方式,对4种巡回检察方式在组织主体、时间安排、工作内容和开展频次等方面作了更高要求。规定了组成巡回检察组的一般人数标准。强调检察机关可以统筹安排或者抽调本地检察人员参加巡回检察。巡回检察不能脱离被检察地的检察机关,被检察监狱、看守所的派驻检察人员应当配合开展工作,但不能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
    引入外部力量参加巡回检察。明确巡回检察工作可以适当引进医疗、安监、审计、鉴定等专业力量参加。明确巡回检察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代表参加巡回检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巡回检察情况。
    对巡回检察工作进行时序性、全景式规定,包括巡前培训、信息收集、方法运用等。其中,信息收集工作一般应在巡回检察队伍进驻监管场所前完成,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现场检察目标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对不同类型问题或线索设定了不同处理方式,要求制发文书后要跟进监督整改,移交的职务犯罪线索要跟踪了解进度;针对常规、交叉巡回检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应当由原巡回检察单位组织“回头看”。
    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
    第二十二条 巡回检察组成员主要由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组成,也可以抽调下级人民检察院承担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检察人员或者安排本院其他相关部门的检察人员参加。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邀请司法行政、财会审计、消防安监、卫生防疫、法医鉴定等部门中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巡回检察。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巡回检察人才库、专家人才库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根据每次巡回检察工作需要,可以从人才库中抽取部分人员参加巡回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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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