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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委托他人代销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释义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规定
    一般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为: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具体规定: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视同销售行为
    纳税人发生下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委托加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加工完毕交付时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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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