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证责任转移是在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既定的前提下因当事人举证必要的转移而发生移位。而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包括证明标准,证据距离,以及举证妨碍,如下所述: 1、它与举证责任倒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举证责任倒置是在举证责任分配领域出现的概念,它是在双方当事人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归属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发挥作用的,而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在结果意义的举证责任已经确定的状况下,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过程中出现的举证行为变动、来回转移的现象。其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个静态的概念,而举证责任转移则是个动态的概念。再次,举证责任倒置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是对类型化的案件作出的统一规则,而一般与个案无关;举证责任转移则是具体的概念,只有在具体的案件进展过程中,才有可能观察到责任转移的现象。 在举证责任转移的过程中,负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作为本证的证据后,相对方当事人则需要提供作为反证的证据。反过来,相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反证达到了一定程度后,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则又要提供本证。以贷款纠纷为例,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有被告员工签名的送货单,称为本证的证据,被告如果提供其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或工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工,这些称为反证的证据。这种由本证证据向反证证据的变动称为举证责任转移。反过来,在被告提供其单位员工人事档案或工资名册证明其单位没有该员工后,原告提供了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被告曾为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员工投保,这种由反证向本证的变动也称为举证责任转移。 2、从以下几个方面讨论举证责任转移的条件: (1)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人民法院认定待证事实存在时,诉讼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法律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法律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按下列原则确定证明标准:本证必须达到高度盖然性,反证只需使心证发生动摇。本证的结果,必须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形成较强的心证,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方可认定该事实存在。反证的结果只需使审理案件的法官对待证事实已经形成的心证发生动摇即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