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原则有如下: 1、保密原则,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审查员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未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和其他不适合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初审程序中,原则上不会见; 3、听证原则,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前,应当将驳回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至少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审查员作出驳回决定时,驳回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通知申请人,不得包括新事实、理由和证据; 4、程序节约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申请人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