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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全人保管的财产是否可继续使用?
释义
    被保全财产的使用规定及财产保全手续要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在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而由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的财产则不得使用。财产保全的申请需要以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具体措施需明确说明,申请时间则取决于是诉前保全还是诉讼保全或执行前保全。
    法律分析
    一、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能否继续使用
    1、在一定条件下可继续使用。被保全财产能否继续使用的规定如下:
    (1)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2)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五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财产保全车辆需要什么手续
    申请诉讼保全的当事人一般采用书面方式提交申请书。但特殊情况如书写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
    财产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等,当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种措施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须肯定、具体,不能含糊其词。否则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诉前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起诉以前,诉讼程序尚未开始;诉讼保全的申请时间是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能申请诉讼保全。
    执行前保全时间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状况,不申请保全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在不对其价值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而人民法院保管或委托他人保管的财产则不得使用。在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请书,并明确要求采取的保全措施。诉前保全申请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提出,而诉讼保全申请则应在诉讼程序开始后、判决执行前提出。执行前保全申请应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提出。债权人若不申请执行,法院应解除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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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11:4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