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演变与创新 |
释义 | 当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犯罪,但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可以通过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并要求立案,再以不予立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的经验做法来处理。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种种理由不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又该如何处理呢? 《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经验做法是先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作出书面不予立案的说明,据此以公安、检察机关应予立案却不予立案为由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并附带民事诉讼。 拓展延伸 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程序 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程序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肇事责任进行认定,并进行相应的赔偿程序。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需要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证据收集和调查取证等程序,以确定肇事的原因和责任方。接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责任认定,判断肇事方的过错程度,并确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赔偿程序中,需要进行索赔申请、赔偿额计算、赔偿协商或诉讼等步骤,以最终实现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保护。这一程序涉及到多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需要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以确保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 结语 司法实践中,当事故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认为肇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而公安、检察机关却以各种理由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时,被害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和第17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在交通肇事案件的责任认定与赔偿程序中,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的参与至关重要,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这一程序需要充分的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责任方的准确认定和相应的赔偿责任确定。通过法律手段,我们可以追求公正和合法的处理结果,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交通警察利用职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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