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鉴定需准备的材料: 1、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住院记录; 3、出院记录; 4、出院小结; 5、病历本; 6、受伤初期的诊断和经过治疗后的诊断报告; 7、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8、伤残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如需要进行鉴定的伤残者仍在治疗尚未出院,应在委托书中加以说明。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