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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强制征地
释义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司法强拆是我们国家唯一合法的强拆行为,是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之后才能执行的行为,指的是由人民法院作为拆迁行为的主体对老百姓的房屋执行拆除的合法行为,只有当申请人是当地的人民政府,并且在申请执行强拆的同时,被拆迁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而且拆迁方作出的补偿以及安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作重要的一点就是,被拆迁人是在拆迁的补偿决定中规定时间超出之后仍然没有按照规定搬迁,并且拒绝履行义务,需要同时满足这几个条件,才能成功启动合法的司法强拆程序。
    二、强制征地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强拆的合法依据是什么?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3、《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综上所述,不是所有强拆都是合法的,但如果在强拆中发生有死人的话是要视具体情况来决定的处理方法的,如果是因为采取了防卫正当措施的话则可能不会被处罚,但如果是在暴力强拆过程中故意致人死亡的话则有可能会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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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7:0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