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如过王某父母与王某共同作为借款人向张某借款并于事后在借条上补签名的,父母、子女应当作为共同借款一并承担还款义务;第二,如果王某的父母事后在借条上签字明确表示同意与其共同归还借款的,属于债的加入,应与王某同时对张某承担还款义务;第三,如果王某父母签字明确同意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的,借款人父母的行为应适用《担保法》的规定承担责任;最后,如果王某的父母仅仅是在借条上签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签字具有上述意思的,则王某的父母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产生上述债务承担或担保还款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