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
释义 | 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通知 桂公通〔2007〕148号 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柳铁两级检察院: 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顺利实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6年度有关统计数字,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现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二OO七年)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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