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双方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如何执行 |
释义 | 离婚后双方父母的探视权应由法院判决执行,双方应协商具体安排。若无协议,法院可判决安排探视。直接抚养方有协助探视义务,若不履行或阻碍对方探视,可通过法院起诉。探视权不可剥夺,离婚双方无权协议放弃探视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双方离婚孩子的探视权如何执行 民法典中双方离婚孩子的探视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如下: 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可否剥夺子女探视权 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 离婚夫妻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离婚双方也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的。 结语 离婚后,父母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可剥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双方不得协议放弃子女的探望权。即使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有权利探望子女。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定权利,离婚双方无权协议放弃。在实践中,如果父母无法就探望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保障子女的权益和健康成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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