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释义 | 1、去哪里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要提交什么材料?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一、出租房屋不登记如何处罚 房屋出租不登记的,在主管部门的责令改正限期内,仍然不办理登记的,个人罚款一千元以下。单位罚款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是房屋租赁的必备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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