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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指定管辖事由是怎样的,以及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释义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依法指定下级法院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况包括: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受移送法院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法院间管辖权争议无法解决。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后者是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管辖是纠正管辖错误的措施。
    法律分析
    一、指定管辖的范围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了法院指定管辖。
    (二)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所谓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而无法组成合议庭等原因,不能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事实上的原因,是指因战争、地震、水灾等使该地区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此外,因案件复杂,涉及面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也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从发生的原因看,一种是因管辖区境界不明,或因行政区域变动而引起争议,一种是对管辖的规定理解不同,互相推诿、扯皮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发生争议,应根据法律规定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二、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一)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二)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结语
    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指定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管辖的情况包括:移送案件不属于移送法院管辖的,移送法院可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的,上级法院可指定管辖;法院间因管辖权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与移送管辖不同,指定管辖是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以确保案件得到及时正确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管辖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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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