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险申请代位追偿要提供什么东西 |
释义 | 车险代位追偿需要的材料有:被保险人面签的《代位追偿索赔申请和权益转让书》,真实有效的事故证明原件或者加盖了第三方公章的事故责任协议书原件,被保险车辆的维修发票原件以及盖章的维修清单、若车辆报废则供应车辆报废证明原件,对方(责任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不低于保己方保险公司定损金额的盖章定损单、或者通知对方(责任方)到场参与定损相关证明(如信息截屏等)。 此外,如果对方(责任方)为机动车,则还需要供应对方(责任方)的驾驶证,行驶证影像件或者复印件,对方(责任方)车险的保单号或报案号、承保保险公司及机构等; 若对方(责任方)为非机动车或自然人,则还需要供应对方(责任方)的身份证影像件或者复印件; 若对方(责任方)为单位,则还需要供应对方(责任方)工商局网站打印企业登记信息,或者是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影像件。 车险代位追偿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车险代位追偿的法定条件是: (一)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权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二)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三)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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