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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关系中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释义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租赁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取得房屋使用权。在此期间,即使房屋所有权转让,承租人仍然享有这一权利。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如果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二)按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出租人及时修缮房屋。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一般应当由出租人负责修复。非住宅用房的维修,按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三)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他人。转租时的租金可以高出原承租的租金,转租人可以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四)出租人如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五)在租赁期限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承租人有获得安置的权利。
    一、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可以,出现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承租人擅自的拆改结构等违约行为导致出租人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失的,可以解除合同。
    1、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2、《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如赵某违约,秦某有权随时收回房屋”,从此约定的内容来看,原告秦某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不明确,是不是赵某的任何违约行为均可引起秦某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权的规定,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本案中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3、《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根据此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在被告赵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原告秦某并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如果被告逾期仍没有支付的,原告就有权解除合同了。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律界提示,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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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1:3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