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扬州律师执业撤销办理有哪些条件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