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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置换税收政策
释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 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 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 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 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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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6:19